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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五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吉林职业技术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高职)毕业证书。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相关程序
第六条国家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政策的主要内容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我校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内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初级就业学费补偿、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直招士官国家资助、新生资助、勤工俭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前,可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可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以通过学校设立的“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后,学校会采取不同的措施,核实后给予助学金。其中,学费和住宿费的解决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为辅。解决生活费,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俭学为辅。
第七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我校学费收入的5%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有以下几种形式的补贴。
1.学校奖学金
奖学金主要面向学习成绩优秀,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奖学金分为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按年级和专业数分配,占学生总数的2%,每个学生每年1000元。二、三等奖学金按班级人数分配,二等奖学金按班级总人数的3%评定,每人每年500元;三等奖学金按班级学生总数的10%评定,每个学生每年200元。
2.困难补助
学生困难补助是学校对遭受重大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家庭重大变故,生活困难的学生给予的一次性财政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申请,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或重大情况相关证明等材料,经相关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由学生处发放。
3.社会团体的捐赠
学校积极联系社会力量,拓展社会救助渠道,广泛吸收社会捐赠资助学生;积极争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学校设立奖学金,进一步完善学校和社会相结合的资助网络,帮助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4.个人捐赠
为了完善资助体系,我们将吸引、接受和鼓励校内外有爱心、有经济能力的人来帮助有困难的学生。零距离接触受助学生,了解他们的真实需求,既能授人以鱼,又能授人以渔,帮助他们走出困境,学业有成。
5.勤工俭学
在学生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申请勤工俭学,接受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然后由学校统一安排岗位上的勤工俭学活动。
6.创业补贴
学校创业园为有创业意识的贫困大学生提供免租金的创业园,学生成功注册创业后,创业办将统一补贴创业学生的启动资金。
第八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和家庭筹集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基本学习和生活费用的学生。学生需要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民主评议确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详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这份简章每年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给每一位新生。
第五章入学须知
第九条专业培训对外语的要求
各专业统考外语不限。
第十条男女生比例要求
所有专业男女不限。
第十一条身体和健康要求
2019年考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制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入场规则
1.上移比例:学校根据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的分数(包括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全国高考加分项目)进行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批次,我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可视各省(市、区)生源质量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2.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区),优先安排第一志愿考生。当网上志愿数超过该校本地招生计划数时,不再招收第二志愿考生;当第一志愿上线人数少于该校本地招生计划数时,可录取第二志愿和其他志愿考生。
3、按加分。享受政策性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照所在省(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投档,在参加专业课考试时按投档分数排序,优先录取高分考生。
4.专业录取:入档考生均符合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按考生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有本省特殊要求,按本省录取原则进行专业录取。对专业等级差没有要求。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未能被录取的,服从专业调剂的,录取到所缺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辞退。优先级别,当考生分数相同时,按单科顺序和分数由高到低排序。文科按照语文、外语、文学、数学的顺序,优先选择学科高分者;理科按照数学、外语、理科、语文的顺序,各科高分者优先。
第十三条 [/div] 的联系方式
1.邮寄地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蓝海西路1095号
邮编:133400(乘车路线:延吉西站出口向西200米,从延吉西乘车到龙井市区)2。电话:0433-50339990439。
3.传真:0433-5037999
4.联系人:杨老师、季老师、李老师、董老师。
第十四条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招生政策执行。本规定由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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