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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师范大学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招生。
第三条学校全称:吉林师范大学
办学类型:公立高校
教育程度:本科、大专。
第四条学校地址
四平校区: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丰街1301号。
长春校区: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区卓悦街399号。
第二章组织结构
第五条学校本科招生的组织机构由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本科招生办公室三级组成。
第六条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是决策机构,统一领导校本学院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本科招生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执行上级有关工作规定,组织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检查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的检查监督。
第三章学业证书的颁发
第八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并取得合格成绩,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吉林师范大学颁发国家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吉林师范大学颁发国家专科毕业证书,高职毕业生由吉林师范大学颁发国家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学生资助政策
第九条学校补贴政策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我校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内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初级就业学费补偿、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新生入学资助、勤工俭学、学费减免等。
贫困家庭学生入学前,可向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以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以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进行举报。入学后,学校会采取不同的措施,核实后给予资助。其中,学费住宿费结算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国家励志奖学金为辅;解决生活费,国家助学金为主,勤工俭学为辅。
同时,我校全额划拨事业收入的5%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我校设立了爱心包裹、返程机票、临时困难补助等专项补助。我校设立了社会奖学金,由我校社会各界人士捐赠,用于奖励和资助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条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政策详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章》,该简章每年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印制,随录取通知书邮寄至每一位新生。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学费标准
本科专业:
汉语言文学、初等教育、教育学、心理学、学前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历史学、汉语国际教育、环境科学、化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理学、物理学、应用物理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统计学、民族学学费标准为3850元/学年;
工商管理(含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和市场营销)、环境工程和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4180元/学年;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4400元/学年;
法学、体育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社会工作、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学费标准为4620元/学年;
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地理信息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4840元/学年;
英语、俄语、日语、韩语、德语、西班牙语专业学费标准为5060元/学年;
美术、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书画的学费标准为5940元/学年;
新闻学、编辑出版学、动画、音乐学、音乐表演、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6820元/学年;
运动训练专业学费标准为9000元/学年。
中外合作办学:学前教育学费标准2万元/学年,电子信息工程2.3万元/学年,视觉传达设计学费标准待定。
国际本科学历互认(ISEC)项目专业:财务管理、金融、环境工程、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软件工程,学费标准为2万元/学年。
本科少数民族预科生第一年学费5000元。
学校根据学生的专业录取,前3个学期实行通识教育培养,按专业收费;第4-8学期,学校实行专业教育培训,按专业收费标准收取。
专业:
小学教育、学前教育、英语教育、汉语教育学费标准为3300元/学年。
第六章入学须知
第十二条英语、日语、德语、西班牙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俄语专业招收英语或俄语考生;韩语专业招收非韩语英语考生。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课程(学前教育除外)和国际本科学历互认课程(ISEC)采用英语授课或中英双语授课,非英语语言考生慎重申请。
第十三条考生身体健康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报考体育专业的考生,一般男性身高不低于170cm,女性身高不低于160cm。
第十四条录取方式
1.换档比率。按顺序志愿投档批次,查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提交的批次,档案移交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对生源省份比例有特殊规定的,按生源省份比例要求执行。
2.专业录取。根据考生成绩,按照“分数优先,遵循意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专业志愿者没有等级之分。
3.优先级。考生成绩相同时,按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文科的顺序是语文、外语、综合文学、数学,理科的顺序是数学、外语、综合理科、语文。科目高分者优先。考生所在省份的招考文件规定了相关排名办法的,按其办法执行。一些特殊类型专业录取时,单科排序按此进行。不分文理,语文、外语、综合、数学依次,各科高分者优先。
4.专业调整。如果考生的专业志愿不满足,受到专业调剂的,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未全额录取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都低于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调剂一栏,考生未填写“同意(是)”或“不同意(否)”的,视为“不同意(否)”。
5.撤退。已经投档的考生,不符合我校录取条件且不服从调剂的,予以退费。
6.附加测试要求。报考体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须具有体育专业考试合格证;吉林省的音乐、广播电视编导、书法、法律专业考生,河南省、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美术专业考生,需在我校参加相应的美术专业考试并通过。山东省音乐考生报考我校音乐专业,须在山东师范大学组织的15所学校联考中取得相应专业的证书;招收外省艺术类专业,承认相应省份相应专业统考(联考)合格成绩。
7.少数民族预科生的招生对象是少数民族考生,已经准备了一年,一年后根据成绩分配专业。
8.中外合作办学和国际本科学历互认课程(ISEC)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9.工商管理(含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电子信息(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大类招生,学生直接选择“专业类”填报高考志愿。被录取的学生入学后第三学期分不同专业,第四学期进入所选专业。专业分流按照学校文件及相关学院分流实施细则执行。
10.部分特殊类型专业的录取原则。
①体育专业
体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在考生所在省份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根据高考成绩择优录取。当高考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时,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运动训练专业: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吉林师范大学2019年运动训练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②艺术类专业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考生所在省份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且专业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高考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当专业课成绩再次相同时,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音乐学:在考生所在省份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且专业课合格的考生中,按照招生计划150%的比例确定高考文化课最低控制线,然后按照专业课进行选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再次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高考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音乐表演专业:在高考文化课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且专业课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再次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按高考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美术、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绘画、动漫、数字媒体艺术、书法、法律:在高考文化课达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且专业课合格的考生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的60%+专业课成绩的100%。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再次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11.报考吉林省公费师范生小学教育专业“优秀小学全科教师计划”的考生,必须参加我校组织的综合能力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录取。分配省属公费师范生就业地区时,以学生所在城市在高考电子档案中的户口为准。
12.特殊省份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专业自愿清”原则录取。
江苏省:报考岗位的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录取。分数相同时,对于科目一级,要求所选理科科目物理成绩为B+及以上,其他科目成绩为B+及以上,必修科目成绩均为C及以上;要求文科选修科目历史成绩为B+及以上,另一科目成绩为B及以上,所有必修科目成绩为C及以上。科目一和科目二的优先顺序是(A+A+,A+A,AA+,A+B+,A+B,AB,B+A+,B+A,B+A,B+B+,B+B)。其中理科选考科目一为物理,文科选考科目一为历史。
浙江省: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文件要求。
上海:考生专业志愿必须符合我校招生专业和选修科目的要求。对进入档案的考生,按高考总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直至名额满;以相同分数录取,以考生排名顺序为准;在同一个地方招生的时候,依次对比语文、数学、外语。无法满足所报专业志愿而进行专业调剂的考生,只在同一专业组内调剂(同一选考科目的专业设置为同一专业组)。
第七章其他
第十五条新闻学、编辑出版学、动画、数字媒体艺术、广播电视编导、德语、西班牙语专业在长春校区,其他专业在四平校区;本科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阶段在吉林教育学院少数民族预科班培训基地学习;大学生就读于吉林师范大学吉林师范大学分校和吉林师范大学辽源分校。
第十六条新生入学,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审不合格的学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对于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联系信息
邮寄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海丰街1301号
招生办电话:0434-3294661
联系人:高老师、刘老师。
第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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