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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本科招生规定(2019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推进校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吉林大学招生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指的招生工作适用于全日制本科招生。
第三条学校名为吉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985工程”和“211工程”国家重点建设大学,入选国家一流大学建设大学,注册地址为吉林省长春市前进街2699号,邮编130012。各学院本科专业分布在长春市七个校区,分别是:前卫南区、前卫北区、南岭校区、朝阳校区、新民校区、南湖校区、和平校区。
第四条凡具有吉林大学正式学籍,在规定时间内符合本专业本科毕业条件的学生,授予吉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相关规定的,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权利平等、公平选拔、择优录取、程序公开、规范运作”的原则,实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生办公室监管”的招生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应当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决策,指导招生工作。学校成立吉林大学招生委员会,加强招生管理、决策和评价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吉林大学招生办作为吉林大学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吉林大学的招生工作。
第七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根据教育部相关工作要求,综合考虑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教育公平等因素,以确定每个省和专业的计划。
第九条学校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规模1%的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
第四章准入规则
第十条普通专业录取
1.换档比率。在对应批次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学校会根据各省招办提供的成绩进行调档。按批次依次志愿投档,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20%以内;根据平行志愿的投档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105%以内。录取情况,取决于各省(区、市)的生源质量等。可以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2.大学志愿服务。对于按顺序志愿的批次,坚持第一志愿考生优先的原则。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可以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3.专业任务。根据高考文化课总成绩(以下简称总成绩),按照从高到低和专业志愿的顺序确定录取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存在年级差异。考生总分相同时,分数较高者优先,无分数或分数相同者优先。总分和报考专业顺序相同时,比较单科成绩。单科成绩高者优先进入申请专业。文史(上海的政治、历史、地理)单科排序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上海的物理、化学、学生)单科排序为数学、语文、外语。
4.专业调整。对同一批次、同一院校志愿报考学校的考生,未能自愿进入所报专业并服从专业调剂的,学校将根据高考文化课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未满且符合培养要求的专业。
5.退出。在按顺序志愿投档批次中,志愿投档同批次、同院校但未能志愿进入专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高考文化课总分未达到调剂标准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将被辞退。在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中,未能志愿进入专业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或服从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将被剔除。
6.征集志愿者。当志愿考生人数不足以完成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征集志愿。对于征集志愿后尚未完成的计划,学校将调剂到生源质量更好的其他省(区、市)。
7.在江苏省,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名分数为“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含附加题)总分与“文理奖励分数”之和。排名分数相同时,符合加分政策的考生优先录取。科目一级,要求所选理科科目物理成绩为A及以上,其他科目为B+及以上,必考科目均为C及以上;要求文科选修科目历史成绩为A及以上,其他科目成绩为B+及以上,必修科目成绩为C及以上(含自主招生)。优先顺序为:A+A+> A+A > AA+> AA > A+B+> AB+。按照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招生选考科目的成绩要求。
8.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内按专业志愿1: 1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9.上海市和浙江省的学校按照公布的选修科目要求,执行上海市和浙江省公布的计划和相关措施。
10.录取时,往届学生和新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11.理科实验班(唐敖庆班)只招收有专业志愿且高考文化课总分高于本省(市、区)本科第一批控制线(合并批次的省份为自主招生最低录取控制参考线)120分及以上的考生。戏剧影视、软件工程、物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2.已被录取为理科实验班(唐敖庆班)、人文实验班(匡亚明班)的学生,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年度学业考核要求的,按学校实验班招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出手续(详见吉林大学教务处网站)。
第十一特殊专业录取
1.绘画、设计、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运动训练等专业的录取办法详见各专业总招生简章。除了绘画和设计,其他艺术类专业都不能同时报。
2.戏剧影视学普通批次录取,为艺术类专业,授予艺术类学士学位。
3.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投档后,在平行志愿所在省(区、市)按高考文化课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高考文化课总分相同时,按普通本科专业录取规则录取。在平行志愿所在省(区、市)的,按照其公布的录取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特殊考生的录取
1.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招生计划,按照普通招生规则,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公示的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中录取考生。
2.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国家特殊计划、南疆计划、港澳台省省考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录取。
第十三条外语要求
1.英语、俄语、西班牙语、日语、韩语专业只录取外语为英语的考生。除了英语专业,都是零起点培养。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如考生所在省(区、市)要求参加并通过英语口试。
2.计算机科学(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联网工程、网络空安全)、软件工程、外交学适合英语语言类考生。报考并被录取的非英语语种考生,按规定不能完成学业的,按学校招生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结合我校各专业实际,制定我校各专业(类别)的体检要求。详见吉林大学招生网。
第十五条学校为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绿色通道”制度。学生入学时,可持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经学校相关部门核实,在学费延期的情况下,可以提前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资助和帮扶措施。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学校七个校区的具体地址为:
前卫南区:长春市前进街2699号,邮编130012;
前卫北区:长春市解放路2519号,邮编130021;
南岭校区:长春市人民街5988号,邮编130025;
朝阳校区:长春市朱希敏街6号,邮编130026;
新民校区:长春市新民街828号,邮编130021;
南湖校区:长春市南湖路5372号,邮编130012;
和平校区:长春市Xi安路5333号,邮编130062。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审不合格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咨询电话为0431-85166420,传真为0431-85166226。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电话:0431-85167467。
第二十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者个人招生,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补充条款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如与国家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和教育部等有关部门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吉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9年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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