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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宝宝被同学拖成脑震荡谁负责?

来源:互联网发表时间:2023-03-31点击量: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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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9岁小学生在学校被同学拉扯,摔成脑震荡。是“无行为能力”还是“被限制”?这对责任的确定有重要影响。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案例:小学生摔伤赔偿存在分歧。

去年9月9日课间休息时,9岁的小明(化名)和同学在走廊休息玩耍,坐在窗台上。五年级的小文(化名)和小浩(化名)拖着他,导致小明倒地受伤。

小明受伤后被送往二医大附属儿童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一个多星期后,小明出院了,共产生医疗费用5894.05元。后来法官根据证据和当庭质证,估算小明一家的损失为6724.05元。

小明受伤,小文和小浩应该承担多大责任?学校和小明本人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多少责任?对此,学校和小文、小浩、小明的家长产生了分歧。

判决:三方各负其责。

法院认为,学校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和保障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安全的义务。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小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其小学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给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充分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小文和小豪10多岁。根据民法通则,他们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因此其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小明攀爬窗台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且小文和小浩在拉扯自己时,仍在未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情况下攀爬窗台,导致被拉下受伤。所以他自己的行为有过错,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在综合案情和判断各方行为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判决该小学、小文父母、小浩父母各自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小明本人也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的定义对责任的确定有着重要的影响。

■法官的陈述

“本案中,事发时小明9岁。无独有偶,根据《民法通则》,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九龙坡区法院负责审理的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法律规定适用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侵权责任法》第38条和第39条对教育机构的责任形式有明显区别。《民法通则》调整了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划分,将对类似案件中教育机构责任的判定产生重大影响。

以上就是自考在线为大家带来的9岁娃被同学拉拽摔成脑震荡 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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